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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心違法(二)
擁有網站與資訊技術,有更進一步的誘惑
偷看信件:刑法315條(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)
偷看又洩漏:刑法318條(兩年以下徒刑、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)
破解系統:刑法358條(妨害電腦使用罪)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
偷改財產記錄:刑法339之三(七年以下徒刑)
與其觸法受罰,或者網站人山人海,卻對社會整體有害,還不如人少一點卻對社會整體有正面意義。